規章辦法正修科技大學體育成績考核辦法
正修科技大學體育成績考核辦法
一、本校學生體育成績考核要點,依據教育部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並按本校實際情形訂
定之。
二、體育成績考核包括下列三項:
(一)技能測驗佔總分百分之四十。
(二)學習精神及運動道德佔總分百分之四十。
(三)體育常識及理論佔總分百分之二十。
三、各項成績評量及給分標準規定如下:
(一)技能測驗:二專、二技和四技採興趣分組教學,每學期以三至五項為測驗項目,測驗項目由分組
授課教 師斟訂之。給分標準係以本校學生為樣本,各年級分別製訂給分量表。
(二)學習精神與運動道德:學習精神及運動道德,依據學生平日上體育課及參與各項體育活動之學習
態度、努力情形及缺曠記錄來評量。
(三)體育常識:依據體育課程中之體育理論、運動方法及規則等,以筆試測驗/報告來評量。
四、體育成績按上列三項合併計算,滿六十分為及格。
五、凡曠課時數超過該學期上課時數三分之一時,應予重修。
六、凡生理有缺陷或患有疾病、受傷不宜激烈運動之學生,應登記參加適應體育班課程,其給分方法
另訂。
七、本要點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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