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辦法正修科技大學適應體育班實施要點
正修科技大學適應體育班實施要點
一、為提供不宜激烈運動之學生,有正常接受體育課程之機會,特成立適應體育班。
二、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參加適應體育班:
(一)因患病體弱之學生。
(二)凡肢體運動機能障礙(如小兒麻痺)等運動不便之學生。
(三)心臟病、腎臟炎、嚴重骨折、傳染性肝炎等癒後未滿三個月之學生。
(四)最近手術病癒待復健之學生。
(五)意外事故:如車禍受傷等學生。
(六)其他不宜參加激烈運動及慢性疾病之學生。
三、實施方法: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之學生,應於每學期期初,備妥醫生診斷證明,向體育室提出申請。
(二)以綜合編班為原則,人數過多時,得依疾病情形分別編班授課。
(三)適應體育班內體能低弱之學生,如有顯著之進步,或有輕微缺陷之學生經矯治已有顯著改善,應回 歸原年級上體育正課。
(四)適應體育班之教學,應視學生性別、健康狀況、體能及個別差異,盡量因材施教,凡體能低落及 身體有障礙或患有不宜激烈運動之學生,應注意採用緩和或遊戲等指導其運動,以求其適當之身 心發展與實施。
四、成績考核:由任課教師依客觀、合理之評分標準考核之,要項包括:
(一)運動能力佔40%。
(二)學習精神運動道德佔30%。
(三)體育常識佔30%。
五、適應體育班之場地設備及用具,應儘量配合學生之障礙狀況、能力與興趣,並注意安全問題。
六、本要點經體育室務會議通過,呈報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拾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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