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辦法正修科技大學運動器材借用辦法
正修科技大學運動器材借用辦法
第一條 為辦理本校運動器材之借用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內各單位及學生社團,或校外各機關社團借用本校運動器材時,應依本辦法辦理,向體育器材室辦理借用手續。。
第三條 校內學生可憑學生證於課餘時間借用,但不得超過時間歸還,未能按時歸還者,喪失續借權力,惟代表隊者有必要時例外。
第四條 校外各機關社團借用運動器材時,應事先派員至體育室辦公室辦理借用手續,經核可後方得借用。
第五條 所借器材如故意損毀或遺失調換者,應照價賠償。
第六條 所借器材為供體育正課使用者,應由各班體育股長憑學生證登記借用,下課後清點如數送還。
第七條 雨天或場地潮濕易於損壞器材時不得借用。
第八條 所借運動器材用畢時應即繳還,不得私藏或轉借他人。
第九條 本辦法經體育室室務會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