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辦法正修科技大學運動代表隊組織訓練要點
正修科技大學運動代表隊組織訓練要點
一、為提高本校各項運動水準、發掘各項運動人才,培養各項運動技術、鍛練強健體魄,特訂定本校運動代表隊組織訓練要點。
二、凡是本校各種學制註冊在學之學生,身體健康、運動技術優異,且無不良紀錄者,都可被選為校運動代表隊。
三、本校運動代表隊係經由本室主辦之各種選拔賽、運動會及系際賽公開選拔產生,或由體育課教師推荐,經教練測試合格而產生。
四、本校運動代表隊由體育室統一管理,各隊設置指導教練、隊長、管理各一人。指導教練由本組遴聘具有專長之體育教師擔任,有必要時,得遴聘各系教師或校外人士擔任。各隊隊長、管理由各隊指導教練指派優秀學生擔任,協助各隊訓練與管理工作。
五、本校運動代表隊之訓練時間由各隊指導教練自行訂定,並視實際需要可於寒暑假集訓之。
六、各運動代表隊除按項目別於所屬場地練習外,必要時亦得借用校外場地訓練。
七、各隊指導教練須依照訓練與比賽季節之不同,運動員體能、技術之差異,擬訂各隊之年度訓練計劃。
八、運動員因病不克參加訓練時,指導教練得令該生退隊療養,訓練期間表現欠佳之運動員,指導教練亦得勒令退隊。
九、各運動代表隊之寒暑假集訓,必須提前一個月向本室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實施。
十、本校運動代表隊以參加大專體育運動總會主辦之各項比賽、及高雄縣市鄰近學校之邀請賽為原則。惟參加大專體育運動總會主辦之比賽仍需受到下列規範:
(一)必須經過長期性、嚴格性訓練者。
(二)曾在該項比賽榮獲優勝名次者。
(三)上級機關指定參加者。
(四)本校運動人口眾多且具有相當水準者。
十一、各隊運動員訓練期間表現良好,參加校際比賽成績優良者,得依照本校體 育獎勵辦法以及體育成績考核辦法獎勵之。
十二、本要點經體育室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