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修科技大學運動場地借用辦法
第一條 為辦理本校運動場地之借用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內各單位及學生社團,或校外各機關社團借用本校運動場地時,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校各單位及學生社團借用運動場,須由單位負責人於一星期前向體育室辦公室辦理登記手續,認可後方得借用。
第四條 校外各機關社團借用運動場地不得售票(不含營業性質),並須備文於十四天前派員至體育運動室辦公室辦理借用手續,經簽請核可後方得借用。
第五條 為維護場設備之用,得酌收場地保養及清潔費,借用單位須於辦理借用手績時,預先繳納上項費用,凡本校各單位及學生社團舉辦活動得視活動性質減收或免收場地保養費用。
第六條 運動場地借用以不影響體育正課及課外運動為原則。
第七條 下列各項活動不得借用運動場:
一、有損本校校譽或影響公益之活動。
二、可能損壞運動場地設備器材之活動。
第八條 凡經核准借用運動場不得變更活動項目或逕行轉讓。
第九條 借用運動場地,如有損壞設備器材時,應由借用單位照價賠償。
第十條 借用核可程序:
一、校內單位
各借用單位→填寫申請表→體育室審核→完成手續
二、校外單位
各借用單位→填寫申請表→總務處辦理繳費→體育室登記→校長核准→完成手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體育室室務會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